2020-10-09

社会保险法(2)

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回放】张祥是北京某建筑工地的吊车工。2006年10月的一天,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吊车上的钢筋捆撞倒张祥,造成他踝骨骨折。“当时老板把我送医院后只是草草处理一下。没过多久我感觉伤处越来越厉害,最后右脚疼得连路都走不了。这时再去找老板,老板已不愿掏钱治病了。听说因为老板没给我上工伤保险,按规定钱全得由他出,他想把这个钱赖掉。”直到2007年3月,张祥听人说北京有个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地方,找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想到这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 ] 考虑到手术费太高,张祥忍着病痛,想等拿到赔偿后再做手术。没想到由于拖得太久,又引发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伤情越来越严重。等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已是2007年7月,他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该月中旬,张祥去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支持张祥赔偿7万多元的请求。 2007年11月,老板起诉到法院。12月,一审判决老板付给张祥69000元。老板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张祥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但事情还未结束,法院强制执行时又遇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新法定代表人因回老家联系不上。经法院辗转协调,直到2008年底才为张祥要到25000元的赔偿金。HR沙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者专业社区媒体,HR论坛是目前国内最活跃的专业论坛,旗下拥有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论坛、博客,同时在数十个城市拥有线下活动!如果您是HR,一定不能错过! 【新法解读】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ZF不管、用人单位推托,往往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农民工身上。 《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如果《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能早日施行,张祥这样的劳动者就不会因受工伤没钱治而落下终身残疾。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案例回放】家住广州市的小梅自幼体弱多病,6岁时为增强体质,注射当时流行的进口丙种球蛋白,却染上乙肝病毒。 成年后,小梅在某私企工作仅两年,父亲因中风突然去世,她也因操劳过度而肝病发作,从此开始在家休养。但她还得挑起家庭重担,努力做一份份的兼职来赚钱养家。因患精神分裂症多年自闭在家的姐姐,曾患癌症又有严重慢性心脏衰竭、风烛残年的老母亲,一家母女苦命相依,靠着老母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和小梅微薄的兼职收入,艰难维持着每月六七千元药费及日常开销。 祸不单行。姐姐近日突然离家,被民警送回时,全身发紫,被紧急送医。医院随即通知小梅,发现她姐姐有多项并发症且危及性命,须立刻送入专门的监护病房救治。短短9天的住院治疗,开销已达1万多元。短期急救及后续的康复治疗等费用,着实难倒一家人。 【新法解读】小梅家庭应首先为小梅姐姐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小梅所在的广州市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小梅姐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 当然,小梅姐妹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但在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小梅姐妹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ZF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ZF给予补贴。 根据上海现行规定,参加居保按规定登记缴费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因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由医保支付50%,个人自负50%;(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50%,个人自负50%。